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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邢台中考和高中招生工作通知

来源:邢台教育局 2013-4-2 22:08:39

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邢教字〔201373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3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邢台市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1.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2013年,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

2.继续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

3.继续执行将体育、理化实验操作、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直接记入考生中考成绩总分。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满分10分,信息技术满分10分。

4.继续将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内容纳入中考范围。2013年,全国统编初中阶段《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政策常识》的教学内容,继续列入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文科综合”科目中的思想品德学科试题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思想品德学科分数的15%,即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

5.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县市区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6.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因残疾、伤病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身体素质测试部分按满分的70%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二、加强组织和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市教育局成立邢台市2013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柳金钟

副组长:孙社英、陈同计、刘旭辉、赵新芳、李银国、王大为、翟凤国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赵新芳(兼)

办公室成员:刘振兴、杨文明、马春修、刘云国、赵福忠、李建雄、张勤芳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中考招生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把握好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考报名资格认定、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核算和分配、划线录取、中考加分政策等重要环节,确保中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总结工作,在91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各县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后,要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召开家长会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宣传准确、解释到位,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3.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开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与奥数培训和奥数竞赛挂钩入学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4.进一步加大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管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各县区、学校必须严格规范初中学籍管理,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空挂学籍和无学籍就读。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分配指标,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通过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6.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附件:1.邢台市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

        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河北省2013年初中毕业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

            安排表

邢台市教育局

                        2013年4月1

 

 

 

 

 

 

 

 

 

 

附件1

邢台市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要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有利于推动中小学实施新课程,促进学生个性和潜能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要有利于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学校的均衡发展和教育质量整体提高。通过改革,构建既能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潜能,又能科学测量学生学业成绩;既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又能科学有效地为高一级学校选拔新生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体系。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一)改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根本,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终生发展、持续发展和特长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坚持积极推进,稳妥操作原则。以现行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制度为基础,力求改革、发展与稳定的统一,坚持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创新;以社会稳定为前提,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稳妥地操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3.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探索实行“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的综合评价考试升学办法,切实改变以初中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择优录取既要依据学生的升学文化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又要关注学生的特长发展。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增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透明度,维护考生权益,实施“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信息,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违规违纪事件,把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始终置于群众和舆论监督之下。

(二)改革任务

 1.改革初中毕业生毕业资格认定办法。改变单纯依据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认定毕业资格的做法。依据新课程的培养目标,结合初中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实际以及对学生发展性评价的实践,构建一个能比较全面地评价初中毕业生素质发展的二维框架体系,即“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具体分为ABCD四级;毕业考试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学生毕业资格由所在学校认定,并颁发毕业证书。

2.改革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办法。(1)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2)将创新实践获奖成果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附加分项目。(3)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学校包括三方面的成绩,即“升学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其中,升学考试成绩按分数方式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等级制方式呈现,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按分数方式呈现。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新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要严格按照《邢台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邢教字201097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2013年毕业生必须用三个学年的评价结果,评价工作必须在515日前结束。各初中学校要在525日前,将初中毕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整理,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如无异议,市区各初中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县市区初中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报县市区教育局,以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时的依据。

四、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

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参考条件,列入初中毕业生升学附加分项目。学生创新实践成果按以下10项进行评价:①科学实验、②综合实践活动设计、③科技观察发现、④科技发明、⑤科技制作、⑥科技论文、⑦文学艺术创作、⑧工艺制作、⑨电脑制作、⑩航模海模车模制作。按照在县区、市、省、国家各级获奖等级成绩计分,获奖计分奖项必须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创新评奖活动。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满分100分,一项成果获得的多个奖励,只计最高奖励,每项评价满分10分。具体加分办法为:国家级奖励10分,省级奖励8分,市级奖励6分,县级奖励4分。学校负责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的成绩统计工作,于525日前,各县市区学校将统计结果及有关资料报县市区教育局教育股(市区学校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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